定義
消防應急燈是選用工業塑料和高亮度的燈泡制成,顏色以白色為主,表面有兩個箭頭,材料不老化、散熱快、抗沖擊等特點。消防應急燈具有壁掛式、手提式、吊式安裝方式。
名稱:消防應急燈
防護等級:IP65
防腐等級:WF2
防爆標志:ExdIICT4
應急燈的安裝和維護
1、在工程設計中,為了方便平時維護與管理,消防應急照明最好按層以專用饋電回路供電。
2、為保證消防應急照明供電電源的可靠,有條件的應由變電所的低壓應急母線段供電,即當用柴油發電機組做應急電源時,只要發電機投入使用,它就有電繼續保證供電。
3、在火災狀態下,靠近地面的煙少、氧氣多,人疏散的本能反應是彎腰或匍匐前進,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
安裝帶來的均勻照度更為有效。所以應提倡低位安裝,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應急照明。
4、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 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
5、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6、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暗敷時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時穿金屬管,并在鋼管外面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線路采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
作用
應急照明燈在救災搶險、醫療救護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是空前的,雖然說只有幾個小時的照明,但是幾個小時可以幫助多少財產和生命得到保障,LED的特點體積小、壽命長、效率高、低電壓、使用安全、節能等一系列優點,因此科技部將“LED應急燈照明高效驅動技術與系統可靠性研究”列為2008年863課題進行研究和開發。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能源消耗不斷增加,能源緊張的矛盾日益突出。“研究開發高效節能、長壽命的半導體照明產品”被列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能源”領域“工業節能”優先主題,我國半導體應急燈照明產業的發展正迎來自主創新、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大歷史機遇。
應用
消防應急燈具屬建筑防火構配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也稱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災時正常照明系統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況下,為人員安全疏散、特殊崗位堅持工作以及滅火救援行動提供保障,設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內的人無論處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過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識別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規定的疏散路線。大量的火災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設施設置不合理或疏散不暢,人員在火災中不能正確的發現或識別安全出口所處位置,是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筆者結合多年工作實際,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的相關規定,就消防應急燈具在建筑中的應用談談自己的觀點。
一、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范圍。
《建規》第11.3.1條規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房間;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規法》第11.3.4條規定: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建規法》第11.3.5條規定: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建規》將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單獨列為一個章節進行了全面規范,與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相比,明顯擴大了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范圍,突出了消防應急標志燈設置的強制性,如規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廠房(倉庫)的規定部位均應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除丁戊類以外的廠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門等部位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建筑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然而,許多設計單位對規范理解不夠、執行標準不嚴,擅自降低標準設計,往往只重視了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對于多層工業廠房(倉庫)、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應急燈具不予設計,尤其是對增設地面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能嚴格執行,認為設不設無所謂。一些消防監督機構建審人員在審核消防設計時,由于認識上的誤區和對規范理解程度上的差異,把關不嚴,致使許多工程消防應急燈具未設置或設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
因此,設計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消防應急燈具的設計問題,要組織人員加強對規范的學習和理解,加大對規范的宣貫力度,提高理論水平。只有設計到位,審核把關嚴格,才能確保消防應急燈具在火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010-6208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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